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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,并做出一审判决,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
2、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力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.5元。
3、宣判之后,周喜军提出了上诉。
4、 2013年7月9日,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“盗车杀婴”案,案犯周喜军站在了二审被告席上。
5、被告人认为自己行为属投案自首,有从轻处罚条件,而且也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,争取宽大处理。
6、 2013年7月24日,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,对长春“盗车杀婴”案做出终审宣判,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。
7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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